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雙燃料車,係指使用汽油及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
roleum Gas,簡稱 LPG)兩種燃料之車輛,且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者:
一、由國內車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工廠登記證影本、車輛規格與售價等資料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二、由國內改裝廠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液化石油氣零組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汽車液化石油氣汽車車型
審驗合格證明影本、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影本、電腦
控制多點噴射套件規格與改裝費用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等資料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前項第二款之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係由改裝廠檢附車型
排氣測試合格報告、調校說明書及排氣品質管制計畫等資料,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查通過核發。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新購或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之車主,且其油氣雙燃料車
應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
一、新車出廠即為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油氣雙燃料車,且行車執照使用
燃料登記欄位為「汽油/ LPG」之登記。
二、出廠五年內之車輛使用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新品,符合前條第二款
規定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且行車執照使用燃料登記欄位為「汽油/
LPG」之登記。
前項車主指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者。
第 4 條
補助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
十日止。申請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
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前項補助期限以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登記為
油氣雙燃料車之日期為準。
第 5 條
補助金額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新購或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每輛車限補助一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以核發車主等值加氣券或儲值卡之方式補助。
二、前款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屬計程車者,得以直接折抵改裝費用方式補
助。
第 6 條
接受補助者應就其依前條核撥之補助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第 7 條
申請新購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車廠或國外原
廠代理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或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五、購車發票影本。
六、領據(格式如附件三)及其他文件。
第 8 條
申請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合法改裝廠向
中央主管機關或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或監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五、改裝(加裝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新品)費用發票影本。
六、領據(如附件三)及其他文件。
七、計程車申請直接折抵改裝費用者,另須檢具切結書(如附件四)。
第 9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由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核發加氣券(或儲值卡)
予車主;計程車改裝申請補助金額直接折抵改裝費用者,則由受理申請之
主管機關核撥補助款予計程車車主指定之改裝廠。
第 10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
第 11 條
申請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者,於行車執照使用燃料登記欄位登記為「汽
油/ LPG」之日起一年內,拆除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者,廢止其補助資
格,並追繳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油氣雙燃料車執行抽驗,國內車廠、國
外原廠代理商或國內改裝廠應予配合,未配合或抽驗不合格經要求改善仍
不合格者,廢止該車型油氣雙燃料車之補助資格。油氣雙燃料車抽驗規範
如附件五。
第 13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國內改裝廠已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
料車,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取得該車型之油氣雙燃料車車
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未取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車型油氣雙燃料
車之補助資格。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