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Coliform│六(多管發酵酵法│MPN /一○○毫升 │
│ Group) │) │ │
│ ├────────┼─────────┤
│ │六(濾膜法) │CFU /一○○毫升 │
├───────────┼────────┼─────────┤
│2.總菌落數(Total Bac-│一○○ │CFU /毫升 │
│ terial Count) │ │ │
└───────────┴────────┴─────────┘
二、物理性標準: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臭度(Odour) │三 │初嗅數 │
├───────────┼────────┼─────────┤
│2.濁度(Turbidity) │二 │NTU │
├───────────┼────────┼─────────┤
│3.色度(Colour) │五 │鉑鈷單位 │
└───────────┴────────┴─────────┘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砷(Arsenic) │○‧○一 │毫克/公升 │
├───────────┼────────┼─────────┤
│2.鉛(Lead) │○‧○一 │毫克/公升 │
├───────────┼────────┼─────────┤
│3.硒(Selenium) │○‧○一 │毫克/公升 │
├───────────┼────────┼─────────┤
│4.鉻(總鉻) │○‧○五 │毫克/公升 │
│ (Total Chromium) │ │ │
├───────────┼────────┼─────────┤
│5.鎘(Cadmium) │○‧○○五 │毫克/公升 │
├───────────┼────────┼─────────┤
│6.鋇(Barium) │二‧○ │毫克/公升 │
├───────────┼────────┼─────────┤
│7.銻(Antimony) │○‧○一 │毫克/公升 │
├───────────┼────────┼─────────┤
│ │○‧一 │ │
│ │○.○七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8.鎳(Nickel) │。 │毫克/公升 │
│ │○.○二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9.汞(Mercury) │○.○○二 │毫克/公升 │
│ │○.○○一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10. 氰鹽(以 CN- 計)│○‧○五 │毫克/公升 │
│ (Cyanide) │ │ │
├───────────┼────────┼─────────┤
│11. 亞硝酸鹽氮(以氮計│○‧一 │毫克/公升 │
│ )(Nitrite-Nitrog│ │ │
│ en) │ │ │
├─┬─────────┼────────┼─────────┤
│消│12. 總三鹵甲烷(To│○‧○八 │毫克/公升 │
│毒│ tal Trihalomet│ │ │
│副│ hanes) │ │ │
│產├─────────┼────────┼─────────┤
│物│13. 鹵乙酸類 │○‧○六○ │毫克/公升 │
│ │(Haloacetic acids│ │ │
│ │) │ │ │
│ │(本管制項目濃度係│ │ │
│ │以檢測一氯乙酸( │ │ │
│ │Monochloroacetic │ │ │
│ │acid, MCAA)、二氯│ │ │
│ │乙酸(Dichloroace-│ │ │
│ │tic acid, DCAA)、│ │ │
│ │三氯乙酸(Trichlo-│ │ │
│ │roacetic acid, TCA│ │ │
│ │A) 、一溴乙酸( │ │ │
│ │Monobromoacetic │ │ │
│ │acid, MBAA)、二溴│ │ │
│ │乙酸(Dibromoace- │ │ │
│ │tic acid, DBAA)等│ │ │
│ │共 5 項化合物(HA│ │ │
│ │A5)所得濃度之總和│ │ │
│ │計算之。) │ │ │
│ ├─────────┼────────┼─────────┤
│ │14. 溴酸鹽 │○‧○一。 │毫克/公升 │
│ │ (Bromate) │ │ │
│ ├─────────┼────────┼─────────┤
│ │15. 亞氯酸鹽(Chlo│ │ │
│ │ rite)(僅限添│ │ │
│ │ 加氣態二氧化氯│○.七 │毫克/公升 │
│ │ 消毒之供水系統│ │ │
│ │ ) │ │ │
├─┼─────────┼────────┼─────────┤
│揮│16. 三氯乙烯(Tric│○‧○○五 │毫克/公升 │
│發│ hloroethene) │ │ │
│性├─────────┼────────┼─────────┤
│有│17. 四氯化碳(Carb│○‧○○五 │毫克/公升 │
│機│ on tetrachlori│ │ │
│物│ de) │ │ │
│ ├─────────┼────────┼─────────┤
│ │18. 1,1,1-三氯乙烷│○‧二○ │毫克/公升 │
│ │ (1,1,1-Trichl│ │ │
│ │ oro-ethane) │ │ │
│ ├─────────┼────────┼─────────┤
│ │19. 1,2-二氯乙烷(│○‧○○五 │毫克/公升 │
│ │ 1,2-Dichloroet│ │ │
│ │ hane) │ │ │
│ ├─────────┼────────┼─────────┤
│ │20. 氯乙烯(Vinyl │○‧○○二 │毫克/公升 │
│ │ chloride) │○.○○○三 │ │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 ├─────────┼────────┼─────────┤
│ │21. 苯(Benzene) │○‧○○五 │毫克/公升 │
│ ├─────────┼────────┼─────────┤
│ │22. 對- 二氯苯(1,│○‧○七五 │毫克/公升 │
│ │ 4-Dichlorobenz│ │ │
│ │ ene) │ │ │
│ ├─────────┼────────┼─────────┤
│ │23. 1,1-二氯乙烯(│○‧○○七 │毫克/公升 │
│ │ 1,1-Dichloroet│ │ │
│ │ hene) │ │ │
│ ├─────────┼────────┼─────────┤
│ │24. 二氯甲烷 │○‧○二 │毫克/公升 │
│ │(Dichloromethane │ │ │
│ │) │ │ │
│ ├─────────┼────────┼─────────┤
│ │25. 鄰- 二氯苯 │○‧六 │毫克/公升 │
│ │(1,2-Dichloroben-│ │ │
│ │ zene) │ │ │
│ ├─────────┼────────┼─────────┤
│ │26. 甲苯 │○‧七 │毫克/公升 │
│ │(Toluene) │ │ │
│ ├─────────┼────────┼─────────┤
│ │27. 二甲苯 │ │ │
│ │(Xylenes) │ │ │
│ │(本管制項目濃度係│ │ │
│ │以檢測鄰- 二甲苯(│ │ │
│ │1,2-Xylene)、間 -│ │ │
│ │二甲苯(1,3-Xylene│○.五 │毫克/公升 │
│ │)、對- 二甲苯(1,│ │ │
│ │4-Xylene)等共 3 │ │ │
│ │項同分異構物所得濃│ │ │
│ │度之總和計算之。)│ │ │
│ ├─────────┼────────┼─────────┤
│ │28.順-1,2-二氯乙烯│○‧○七 │毫克/公升 │
│ │(cis-1,2-Dichlor-│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 oethene) │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 ├─────────┼────────┼─────────┤
│ │29. 反-1,2- 二氯乙│○‧一 │毫克/公升 │
│ │ 烯(trans-1,2-│ │ │
│ │ Dichloroethene│ │ │
│ │ ) │ │ │
│ ├─────────┼────────┼─────────┤
│ │30. 四氯乙烯 │○‧○○五 │毫克/公升 │
│ │(Tetrachloroethe-│ │ │
│ │ ne) │ │ │
├─┼─────────┼────────┼─────────┤
│農│31. 安殺番(Endosu│○‧○○三 │毫克/公升 │
│藥│ lfan) │ │ │
│ ├─────────┼────────┼─────────┤
│ │32. 靈丹(Lindane │○‧○○○二 │毫克/公升 │
│ │ ) │ │ │
│ ├─────────┼────────┼─────────┤
│ │33. 丁基拉草(Buta│○‧○二 │毫克/公升 │
│ │ chlor) │ │ │
│ ├─────────┼────────┼─────────┤
│ │34. 2,4-地(2,4-D │○‧○七 │毫克/公升 │
│ │ ) │ │ │
│ ├─────────┼────────┼─────────┤
│ │35. 巴拉刈(Paraqu│○‧○一 │毫克/公升 │
│ │ at) │ │ │
│ ├─────────┼────────┼─────────┤
│ │36. 納乃得(Methom│○‧○一 │毫克/公升 │
│ │ yl) │ │ │
│ ├─────────┼────────┼─────────┤
│ │37. 加保扶(Carbof│○‧○二 │毫克/公升 │
│ │ uran) │ │ │
│ ├─────────┼────────┼─────────┤
│ │38. 滅必蝨(Isopro│○‧○二 │毫克/公升 │
│ │ carb) │ │ │
│ ├─────────┼────────┼─────────┤
│ │39. 達馬松(Metha-│○‧○二 │毫克/公升 │
│ │ midophos) │ │ │
│ ├─────────┼────────┼─────────┤
│ │40. 大利松(Diazin│○‧○○五 │毫克/公升 │
│ │ on) │ │ │
│ ├─────────┼────────┼─────────┤
│ │41. 巴拉松(Parath│○‧○二 │毫克/公升 │
│ │ ion) │ │ │
│ ├─────────┼────────┼─────────┤
│ │42. 一品松(EPN) │○‧○○五 │毫克/公升 │
│ ├─────────┼────────┼─────────┤
│ │43. 亞素靈(Monocr│○‧○○三 │毫克/公升 │
│ │ otophos) │ │ │
├─┼─────────┼────────┼─────────┤
│持│44. 戴奧辛(Dioxin│ │ │
│久│ ) │ │ │
│性│本管制項目濃度係以│ │ │
│有│檢測 2,3,7,8- 四氯│ │ │
│機│戴奧辛(2,3,7,8-Te│ │ │
│污│trachlorinated dib│ │ │
│染│enzo-p-dioxin -2,3│ │ │
│物│,7,8-TeCDD),2,3,│ │ │
│ │7,8-四氯呋喃(2,3,│ │ │
│ │7,8-Tetra chlorina│ │ │
│ │ted dibenzofuran,2│ │ │
│ │,3,7,8-TeCDF)及 2│ │ │
│ │,3,7,8- 氯化之五氯│ │ │
│ │(Penta-),六氯(│ │ │
│ │Hexa-),七氯(Hep│ │ │
│ │ta-) 與八氯(Octa│ │ │
│ │- )戴奧辛及喃呋等│三 │皮克–世界衛生組織│
│ │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 │–總毒性當量/公升│
│ │濃度,乘以世界衛生│ │(pg-WHO-TEQ/L) │
│ │組織所訂戴奧辛毒性│ │ │
│ │當量因子(WHO-TEFs│ │ │
│ │)之總和計算之,並│ │ │
│ │以總毒性當量(TEQ │ │ │
│ │)表示。(淨水場周│ │ │
│ │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大│ │ │
│ │型污染源者,應每年│ │ │
│ │檢驗一次,如連續兩│ │ │
│ │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 │ │
│ │限值,自次年起檢驗│ │ │
│ │頻率得改為兩年一次│ │ │
│ │。) │ │ │
└─┴─────────┴────────┴─────────┘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氟鹽(以 F- 計)(Fl│○‧八 │毫克/公升 │
│ uoride) │ │ │
├───────────┼────────┼─────────┤
│2.硝酸鹽氮(以氮計)(│一○‧○ │毫克/公升 │
│ Nitrate-Nitrogen) │ │ │
├───────────┼────────┼─────────┤
│3.銀(Silver) │○‧○五 │毫克/公升 │
├───────────┼────────┼─────────┤
│4.鉬(Molybdenum) │ │ │
│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 │ │
│ 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 │ │
│ 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 │
│ 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七 │毫克/公升 │
│ ,應每季檢驗一次,如│ │ │
│ 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 │
│ 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 │ │
│ 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 │ │
│ 一次。) │ │ │
├───────────┼────────┼─────────┤
│5.銦(Indium) │ │ │
│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 │ │
│ 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 │ │
│ 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 │ │
│ 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七 │毫克/公升 │
│ ,應每季檢驗一次,如│ │ │
│ 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 │ │
│ 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 │ │
│ 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 │ │
│ 一次。) │ │ │
└───────────┴────────┴─────────┘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鐵(Iron) │○‧三 │毫克/公升 │
├───────────┼────────┼─────────┤
│2.錳(Manganese) │○‧○五 │毫克/公升 │
├───────────┼────────┼─────────┤
│3.銅(Copper) │一‧○ │毫克/公升 │
├───────────┼────────┼─────────┤
│4.鋅(Zinc) │五‧○ │毫克/公升 │
├───────────┼────────┼─────────┤
│5.硫酸鹽(以 SO4-2 計│二五○ │毫克/公升 │
│ )(Sulfate) │ │ │
├───────────┼────────┼─────────┤
│6.酚類(以酚計)(Phen│○‧○○一 │毫克/公升 │
│ ols) │ │ │
├───────────┼────────┼─────────┤
│7.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五 │毫克/公升 │
│ AS) │ │ │
├───────────┼────────┼─────────┤
│8.氯鹽(以 Cl- 計)(│二五○ │毫克/公升 │
│ Chloride) │ │ │
├───────────┼────────┼─────────┤
│9.氨氮(以氮計)(Ammo│○‧一 │毫克/公升 │
│ nia-Nitrogen) │ │ │
├───────────┼────────┼─────────┤
│10. 總硬度(以 CaCO3 │三○○ │毫克/公升 │
│ 計)(Total Hardne│ │ │
│ ss as CaCO3) │ │ │
├───────────┼────────┼─────────┤
│11. 總溶解固體量(Tota│五○○ │毫克/公升 │
│ l Dissolved Solids│ │ │
│ ) │ │ │
├───────────┼────────┼─────────┤
│12. 鋁 │○.三 │毫克/公升 │
│(Aluminium) │○.二 │ │
│(本管制項目濃度係以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
│ 測總鋁形式之濃度) │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
│ │陸上颱風警報期間│ │
│ │水源濁度超過 500│ │
│ │NTU 時,及警報解│ │
│ │除後三日內水源濁│ │
│ │度超過 1000NTU │ │
│ │時,鋁標準不適用│ │
│ │。 │ │
└───────────┴────────┴─────────┘
(四)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項 目│限 值 範 圍 │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Free Res│○‧二~一‧○ │毫克/公升 │
│idual Chlorine) │ │ │
└───────────┴────────┴─────────┘
(五)氫離子濃度指數(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
之水,不在此限)限值範圍:
┌───────────┬────────┬─────────┐
│項 目│限 值 範 圍 │單 位│
├───────────┼────────┼─────────┤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六‧○~八‧五 │無單位 │
│) │ │ │
└───────────┴────────┴─────────┘
第 3-1 條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 目 |
限 值 範 圍 |
單 位 |
影響健康物質(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 |
1.
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 |
0.0000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毫克/公升 |
2.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全氟己烷磺酸(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PFHxS) |
0.0000七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毫克/公升 |
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前
項施行日期前,淨水處理設備每日供水量達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至少
檢測二次,且二次檢測日間隔應至少超過三百六十日;淨水處理設備每日
供水量未達二萬立方公尺者,應至少檢測一次;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
過最大限值時,該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出具檢測報告日
起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第一項施行日期前抽驗飲用水水質檢測值超過最大限值者,應
通知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改善,該供水或管理單位應於通知
函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
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前二項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未涉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應於飲用水水質
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執行完成;涉及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至
遲應於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提送飲用水水質管理
計畫備查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或變更管理計畫重新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
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三項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之執行期限,不得逾第一項施行日期。
第 4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最大限值為四 NTU。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
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第 5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
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二~三‧○│毫克/公升│
│(Free Residual Chlorine) │ │ │
└────────────────┴───────┴─────┘
第 5-1 條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
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二~三‧○│毫克/公升│
│(Free Residual Chlorine) │ │ │
└────────────────┴───────┴─────┘
二、物理性標準: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濁度 │四 │NTU │
│(Turbidity) │ │ │
├────────────────┼───────┼─────┤
│色度 │一○ │鉑鈷單位 │
│(Colour) │ │ │
└────────────────┴───────┴─────┘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鐵 │○‧五 │毫克/公升│
│(Iron) │ │ │
├────────────────┼───────┼─────┤
│錳 │○‧一 │毫克/公升│
│(Manganese) │ │ │
├────────────────┼───────┼─────┤
│總硬度(以 CaCO3 計) │四○○ │毫克/公升│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 │
├────────────────┼───────┼─────┤
│總溶解固體量 │八○○ │毫克/公升│
│(Total Dissolved Solids) │ │ │
└────────────────┴───────┴─────┘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8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