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音量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90006225D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
    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
    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
    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七、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環境音量之能量平均值,其
    計算公式如下:
                1   T ╭Pt ╮2
    Leq=10log ─∫  │──│  dt
                T   0 ╰P0 ╯
    T :測定時間,單位為秒。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八、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 :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
    式如下:
                  ┌      ╭
                  │  1   │  25200  [LA+10]/10            
    DNL =10log10 ├──  │∫     10           dt+       
                  │86400 │  0                       
                  └      ╰
                                                ╮ ┐
      79200  [LA]/10      86400  [LA+10]/10   │ │
    ∫     10        dt+∫     10           dt │ │
      25200                79200                │ │
                                                ╯ ┘
    LA:航空噪音事件持續時間內均能音量。
九、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式如
    下:
                  ┌    ╭       DNLi ╮┐
                  │    │       ── ││
                  │ 1  │365    10   ││
    DNL =10log10 │──│Σ  10      ││
                  │365 │i=1         ││
                  └    ╰            ╯┘
    i :測定時間,單位為日。

第 3 條
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噪
    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
(一)道路: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
      五公尺之間。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
      或樓板至少三公尺;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
      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三、測定地點:
(一)道路:
      1.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下列地點測定:
     (1)測定地點在室外者,距離周圍建築物一至二公尺。
     (2)測定地點在室內者,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一.五公尺。
      2.道路邊地區:距離道路邊緣一公尺處測量。但道路邊有建築物者
        ,應距離最靠近之建築物牆面線向外一公尺以上之地點測量。
(二)航空: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單一
      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四、動特性:
(一)道路:快特性(FAST)。
(二)航空:慢特性(SLOW)。
五、測定時間:
(一)道路: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空噪
      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十日以上之航
      空噪音日夜音量。
六、氣象條件:
(一)道路:測定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二)航空: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
七、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 TWD97  大地座標及高度)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濕度、氣溫及最近降雨日
      期)。
(五)適用之環境音量標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八、測定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
    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第 4 條
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
┌─────────────────────┬────────┐
│                                      時段│均能音量(Leq) │
│                                          ├──┬──┬──┤
│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
├─────────────────────┼──┼──┼──┤
│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緊鄰未滿八公尺之道路│71  │69  │63  │
├─────────────────────┼──┼──┼──┤
│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以上之道路│74  │70  │67  │
├─────────────────────┼──┼──┼──┤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未滿八公尺之道路│74  │73  │69  │
├─────────────────────┼──┼──┼──┤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以上之道路│76  │75  │72  │
└─────────────────────┴──┴──┴──┘

第 5 條
航空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
┌─────────┬─────────┬──────────┐
│區              域│航  空  站  類  型│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
│非屬各級航空噪音防│噴射飛機及螺旋槳飛│60                  │
│制區之區域        │機起降之航空站    │                    │
│                  ├─────────┼──────────┤
│                  │供直昇機起降之航空│52                  │
│                  │站                │                    │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