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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綜字第1130004221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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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
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
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6 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
者參與。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9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