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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9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 - 固定源空污防制:152 筆

121. 092.12.03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實質法規
122. 092.12.03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23. 092.12.03 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24. 091.08.15 空氣污染行為(91.08.15停止適用) 實質法規
125. 091.08.15 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實質法規
126. 091.08.15 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實質法規
127. 091.01.14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柴油於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予管制使用及販賣 實質法規
128. 090.03.0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實質法規
129. 088.06.28 加油站加油機販售有鉛、無鉛汽油加油槍口徑未依規定裝置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實質法規
130. 109.03.10 廢/停公告加油站儲油槽及石化製程重質液取樣連接系統不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行政規則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