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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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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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951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 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 測定…。」故環保機關執行周界採樣時,須慎選可判定污染物係由欲 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以確保不因其他污染源背景濃度 過高之干擾,影響檢測結果之認定。 二、所詢執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污染物周界 檢測作業,該公私場所內含括裝卸作業及車行揚塵(含廢氣排放)等 ,其檢測結果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可否依違反空 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逕予處分乙節,因該公私場所內各類操作之所 有污染源含括裝卸作業及車行揚塵(含廢氣排放)等,皆應整體認定 為該公私場所內之固定污染源,倘其周界之粒狀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 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貴局於執行周界檢測之採樣 點,為可明確判定粒狀污染物係由欲測之污染源所排放,則其檢測結 果即可作為該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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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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