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關於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處理設施應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判定原則,本署業於84年11月30日(84)環署空字第60860號函(諒達)釋示說明在案,其中有關污染源設備是否為製程一部分之認定依據,應依該設備是否為製程生產所不可缺少之操作單元認定,即倘缺少該設備,則該製程即無法生產操作者屬之;倘其係因配合法規規定等其他因素,致配合設置於製程之設備者,則不宜據以認定為製程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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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951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關於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處理設施應適用之空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判定原則,本署業於 84 年 11 月 30 日(84)環署空字第 60860 號函(諒達)釋示說明在案,其中有關污染源設備是否為製程 一部分之認定依據,應依該設備是否為製程生產所不可缺少之操作單 元認定,即倘缺少該設備,則該製程即無法生產操作者屬之;倘其係 因配合法規規定等其他因素,致配合設置於製程之設備者,則不宜據 以認定為製程之一部分。 二、依前揭說明,本案倘該公司高雄廠異戊四醇化學製造程序之廢液焚化 處理設備,係為符合工業區納管水質標準所設置,則應非屬生產操作 之必要設備,故不宜認定為製程之一部分,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 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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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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