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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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907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 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另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 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等處所設置之專 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即專責人員應於一公私場所、事業等處所執 行其專責業務,不得擔任其他處所之專責人員。 二、本案所附資料○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廠及四廠,雖為相鄰二地址 ,共用同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惟其分屬不同廠址、不同管制編號之 工廠,無法視為同一公私場所,且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係依據製程 及製程之條件,區分不同之設置等級,故依前揭規定自應分別設置專 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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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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