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0:21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內容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
題:
因其處分對象為鄉鎮市法人,係屬自治團體之公法人,不宜認定為工商廠、場予以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20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內
容:
全文內容:因其處分對象為鄉鎮市法人,係屬自治團體之公法人,不宜認定為工商廠
、場予以處罰。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9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