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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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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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882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
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相關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前揭「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適用零費率,其係考量使用天
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其燃燒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較少,
污染性較低,故規定使用上述燃料,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倘有
使用原物料致產生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則該部分排放之硫氧化
物或氮氧化物,仍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台灣○保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玻璃製品製造程序」,產品
為玻璃基板,倘其製程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液化石油氣(LPG )
為燃料,則其燃料部分毋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有使用原物料或
其他添加物質,於製造過程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則其原物料部
分仍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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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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