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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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本案該公司所提欲執行燃燒木屑(材)鍋爐之戴奧辛檢測,是否需進行含氧量校正乙節,倘其木屑(材)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為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且係做為鍋爐燃料,非以焚化廢棄物為主要目的者,即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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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878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案該公司所提欲執行燃燒木屑(材)鍋爐之戴奧辛檢測,是否需進 行含氧量校正乙節,倘其木屑(材)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 為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且係做為鍋爐燃料,非以焚化廢棄物為主要目 的者,即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 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 二、查前揭規定係規範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為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戴奧 辛排放應符合上述排放標準第 5 條排放限值及同排放標準第 10 條 進行煙道排氣定期檢測之規定,而考量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為燃料之固 定污染源,其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實際含氧量與焚化爐有所不 同,故未訂定含氧量校正值,即其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以未 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即可,毋須再進行含氧量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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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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