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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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查本署於94年9月6日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惟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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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854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於 94 年 9 月 6 日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 ,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惟製程中未使用 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 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 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 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 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 許可證。前述各項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 粒狀污染物及臭味等污染進行管制。 二、本案○承工程有限公司以 ABS 含水廢塑膠為原料,經粉碎、乾燥作 業,從事 ABS 塑膠粒製作程序,倘其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 膜成型機者,則非屬前述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但因其廢塑膠原料經 1 30℃~150℃加熱乾燥,將產生塑膠熱熔融現象,已符合前揭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依規定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 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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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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