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856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重大 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 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 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前揭規定係規範因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必須緊急搶建、搶 修或拆除之災後重建工程,因其具有時效性及急迫性,為避免徵收空 氣污染防制費,致影響重建工作之進行,其依法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 者,得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倘明○寺管理委員會所提重建之工程確為 921 災後認定之重建 工程,且經貴局認定屬危險建物,則可適用前述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請依權責查明確認逕復該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