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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1 23:1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766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
         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
         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營建工程施
         工過程中因涉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相當之粒狀污染物,乃依工程污
         染特性相同者,予以歸納為六大工程類別,向營建業主徵收空氣污染
         防制費。
     二、本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之河川疏濬工程,倘於砂石採取過程中逸散粒
         狀污染物,即應依前揭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以「其他營建工
         程」類別之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計之。至於工程合約經費之涵括項目
         ,應能合理反映工程污染所產生之社會、行政及健康成本。
     三、另因河川疏濬工程投標廠商常有壓低標價之情形,以承攬該項工程,
         再以砂石販售所得為其主要利潤,故本案倘以該署所稱工程支出部分
         合約書金額作為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依據,無法反映實際污染情況及
         前揭成本之情形時,得將土石標售金額併入作為計費依據,以臻合理
         ,並依前揭規定,以該署(營建業主)為繳費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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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