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各項空氣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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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728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 不得有下列各項空氣污染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 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 土飛揚或污染空氣。」本項規定係針對污染行為予以管制,處分對象 為實際污染行為人。 二、本案砂石業者自安平港輸入進口之砂石,分別聘僱裝卸業者及砂石車 業者進行砂石裝卸及運送作業,裝卸及運送過程,常造成碼頭地面、 路之塵土飛揚,違反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貴局考量因裝卸業者、運送砂石車輛均為業主(砂石貨主)付 費令其作業,業主具令裝卸及運送砂石業者執行防制措施之約束效果 ,並擔負管理之責,函詢是否以砂石貨主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1 條之處分對象,俾利其參與空氣污染防制管理之責乙節,因砂石貨 主非實際行為人,以其為行為罰之處分對象,與現行法規似有未合, 不宜以違反該法條條文予以處分。惟本署將於後續研修訂相關管制策 略或法規時,予以審慎評估對管理人或所有人加強管制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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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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