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本署90年3月16日環署空字第0016273號函釋示,因當時之臭味官能測定,尚無檢測機構申請取得本署核發之許可證,故環保機關委由檢測機構執行臭味官能測定,須由環保機關人員在場全程監督,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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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689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 90 年 3 月 16 日環署空字第 0016273 號函釋示,因當時 之臭味官能測定,尚無檢測機構申請取得本署核發之許可證,故環保 機關委由檢測機構執行臭味官能測定,須由環保機關人員在場全程監 督,合先敘明。然該臭味官能測定陸續有檢測機構取得本署核發之許 可證,已具該項檢測業務之專業能力,即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該法規之檢驗測定,並毋須環保主管機關人員在 場全程監督其檢驗過程,本署業於 92 年 3 月 5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20015895 號函(影本如附件 1)說明:「固定污染源排放臭氣或 厭惡性異味之檢測,委由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驗測定時,應由取得公 告標準檢測方法認證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驗測定」在案。 二、為避免造成環保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排放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稽查檢 測作業爭議,本署業另於 95 年 2 月 2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14 540 號函(影本如附件 2)示環保機關委託辦理空氣污染檢測工作之 執行原則,並述明本署 90 年 3 月 16 日環署空字第 0016273 號 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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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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