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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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查本署於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1點已明確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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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677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於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1 點已明確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 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本規範中所要求各項安全 採樣設施設立之規定,係為使檢測人員能在安全情況下,執行污染源 之污染物排放狀況檢測作業。 二、前揭規範第 5 點第 2 項規定,煙囪外徑 20 公分以上者,應設置 面積至少 1 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煙囪外徑 1 公尺以上者,應設 置半徑至少為 1 公尺之圓弧形採樣平台,其長度應便於安全進行圍 繞煙囪同一截面分布之全部採樣孔之採樣。本案所詢對於煙囪外徑 1 公尺以上者,為求檢測人員進行採樣之安全考量,其圓弧形採樣平台 之設置大小或距離,應係自煙囪向外延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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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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