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一,為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等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599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操作許可證 應記載事項之一,為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 量及操作條件等。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 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 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前述規定已明確規範許可核定內容包括空氣污 染防制設備之設置及操作項目,且其污染源應在環保機關所核定之 許可條件下進行操作,以避免其超過相關污染管制標準。 二、本案所提某兩家公私場所共同增設一套污染防制設備,以與原有個別 之污染防制設備輪流使用,處理該二家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排放廢 氣,則該新增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處理容量應在二污染源操作條件及 廢氣排放均能符合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之下,始得設置及操作。另其 防制設備運轉方式為輪用,雖與備用不同,但仍應於該二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中,依前揭規定登載並敘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具體輪用 方式或操作條件等,俾供後續環保機關進行稽查管制之依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