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上述內容已明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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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278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 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上述內容已明訂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 二、本案債務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 88 年申繳首期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費,未完成該工程之興建即於 93 年 1 月 31 日停業,後續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由法院公開拍賣標得該建築物(當時已完成主 結構體興建)。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本案應分別由前後任營建工程 業主各自繳納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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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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