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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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操作許可內容為:「(一)固定污染源名稱、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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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266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 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操作許可內容為 :「(一)固定污染源名稱、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 操作條件、操作期程。(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型式 、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 道口徑及排放口位置。(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 。……。」此係規範許可核定內容應以污染源設備、製程、燃料、原 (物)料或產品等,與污染物排放有直接相關之操作條件為主,即應 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於環保機關所核定之許可條件下進 行操作,以避免其超過相關污染管制標準。另同辦法第 22 條規定: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 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執行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1 4 )許可證登載該製程旋風集塵器廢氣處理量及其他操作條件資料, 依該製程流程圖,廢氣經旋風集塵器處理過程時,同時另注入冷卻空 氣,致該製程排放管道(P001)排放之廢氣量與該旋風集塵器處理之 廢氣量有所不同,不宜將排放管道(P001)定期檢測之濕基實測排氣 量與許可證登載之旋風集塵器處理量予以比較,做為判定該製程是否 依核定之許可內容操作之依據;且因由該製程排放管道之濕基實測排 氣量並無法推算該旋風集塵器廢氣處理量,亦不宜直接以該項測值超 出許可證登載該製程廢氣處理設備最大處理量,逕予認定其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規定予以處分。 三、另該事業部提報之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排放管道(P050、P056) 氮氧化物排放量月報表顯示,其 95 年度氮氧化物年排放量超出許可 核定量部分,應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以相同之推估 依據計算比較,亦即倘其係依相同推估依據計算,且實際排放量較許 可核定量超出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者,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3 項所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應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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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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