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規定,焚化爐處理量達4公噸/小時以上、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者,至少每1年應定期檢測1次;焚化爐處理量未達4公噸/小時者,至少每2年應定期檢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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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139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0 條規定,焚
化爐處理量達 4 公噸/小時以上、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處理感染
性醫療廢棄物者,至少每 1 年應定期檢測 1 次;焚化爐處理量未
達 4 公噸/小時者,至少每 2 年應定期檢測 1 次。另規定焚化
爐於辦理定期檢測前 7 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每
次檢測結果應於檢測後 60 日,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檢測報告書。
二、○○電廠之小型廢棄物焚化爐,前次定期檢測於 93 年 12 月 14 -
15 日辦理,本次定期檢測應於 95 年 11 月 15 日至 96 年 1 月
15 日間辦理,該廠業於 95 年 12 月 5 日提報因傳動機構故障延
後辦理檢測,惟迄今尚未完成修復致無法進行檢測。本案該廠應於修
復完成後開始運轉並儘速完成檢測,倘該爐經評估停用者,則無需辦
理本次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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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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