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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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查所詢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之選用,係端視製程特性決定,倘製程排放廢氣含甲烷及非甲烷者,則應採用NIEAA723.72B檢測方法,如僅含非甲烷者,則採用NIEAA722.72B,以正確反映廢氣中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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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123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所詢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之選用,係端視製程特性決定,倘製程
排放廢氣含甲烷及非甲烷者,則應採用 NIEAA723.72B 檢測方法,如
僅含非甲烷者,則採用 NIEAA722.72B ,以正確反映廢氣中之成分。
二、另為反映檢測結果之代表性及完整性,倘製程係屬連續作業,則每組
檢測採樣時間至少進行 2 小時;若為批次作業,則每組檢測採樣時
間,至少包含整個批次作業時間。另為使檢測反映其製程穩定性,故
需進行不同時段之 5 組具代表性之檢測數據,作為審核其代表性及
合理性。
三、關於自廠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申請文件,本署並未訂有制式格式
,僅需來函並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及說明等,向本署申請即可。
四、經核定自廠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公私場所,應以核定之自廠係數
作為計算申報之依據,不得選用本署公告係數或檢測值計算申報空氣
污染防制費,俾利審查及查核作業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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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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