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3批顏料化學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有機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底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者,本項公告條件係針對前揭製程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物,加以管制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096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3 批顏料化學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有機 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 、底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者, 本項公告條件係針對前揭製程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物, 加以管制。 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粉體塗料代工,係將銀粉金屬色料等添加 物與粉體塗料攪拌加工結合產製粉體塗料,符合前揭「顏料化學製造 程序」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 三、另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公告草案),塗料化學製造之排放係數為 10kg/to n 產品生產量,且備註欄加註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1%以下者不需 納入估算基礎之說明。為鼓勵清潔塗料之生產,倘該廠所生產之粉體 塗料,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為 1%以下者,則不需納入計量繳費。 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 排放係數(公告草案)係為依行業別均化之係數值,適用於產製各類 塗料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計量,倘廠內實際之排放情況優於公告 係數值,業者可依自廠排放係數建置指引建立自廠排放係數,經審核 通過後即可據以計量。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