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款規定,焚化爐之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或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850度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068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款規定 ,焚化爐之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或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一 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 850 度。另同標準第 9 條規定,焚化爐 應具備可即時顯示前述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亦即對於用以可即 時監測焚化爐二次燃燒室出口燃燒氣體溫度之監控設施,應具備至少 能監測攝氏 850 度以上高溫之功能。 二、本案該院來函所述「現有監控設備僅能耐溫 600 度,無法承受緊急 排放口 1000 度以上高溫」之情形,顯未符前揭規定,應請該院另行 洽購符合規定之監控設備。另該院於焚化爐二次燃燒室上方所設置之 緊急排放口,倘其係於發生臨時性設備損壞時始使用,為避免焚化爐 相關設備故障致排放大量戴奧辛廢氣污染情事發生,及為能即時掌控 廢氣排放情形,亦得視其實際狀況,要求其煙道應符合中小型廢棄物 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設置規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