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者,始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檢測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並方得納入其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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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073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 方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 之固定污染源者,始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檢測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並方得納入其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定 期檢測項目及頻率予以規範。 二、本案製程倘非屬前揭指定公告之對象者,則毋須辦理定期檢測及申報 ;另有關其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核定之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項目及 頻率內容更正乙節,因其內容變動並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 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變更情形,則毋須辦理許可證異動或變更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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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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