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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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規定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排放標準,於工業區及農業區為50,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為10,該附表備註欄並說明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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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086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附表規定之臭氣或厭惡性 異味周界排放標準,於工業區及農業區為 50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 地區為 10 ,該附表備註欄並說明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為 依據。 二、本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於 73 年建廠,所在地於 78 年改為重劃 區,依現行都市計畫其廠區及周界皆為第二種住宅區,雖依都市計畫 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 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該 公司廠區使用之土地仍屬工業用地,惟依前段說明,臭氣或厭惡性異 味周界濃度應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適用之標準為依據,倘台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執行該公司周界臭氣或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作業,係於其 廠區所屬工業用地周界之住宅區為之,應適用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 區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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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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