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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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1016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
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
定。另依同標準附表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及其備註 4 規定,周界排
放標準分為二種,一為工業區及農業區臭氣濃度 50 ;一為工業區及
農業區以外地區臭氣濃度 10 ,並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作為適用之
標準判定依據。而為保護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民眾之健康,及維
護鄰近居民生活環境之空氣品質,乃加嚴其周界排放標準。
二、貴廠屬重劃區內併鄰之工業區,其採樣適用之臭氣濃度標準僅一牆之
隔乙事,為考量緊鄰工業區或農業區區域之臭氣及厭惡性臭味周界排
放標準管制合理性,本署現正持續彙整各界意見以進行「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及臭氣及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之研修,預
定近期召開公聽會,並於明(96)年底前完成修正發布。另有關都市
重劃區併鄰工業區之整合輔導措施,建請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為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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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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