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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0:2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近來發現有部分業者,雖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置而不用,而主管機關於發現此違反情事後,仍給予污染源改善期限,致使污染源藉改善期限內為由,停止使用污染設備造成污染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66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近來發現有部分業者,雖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置而不用,而主
              管機關於發現此違反情事後,仍給予污染源改善期限,致使污染源藉
              改善期限內為由,停止使用污染設備造成污染。
          二  為避免上述情形再度發生,今後對無故不使用防制設備者,除應依法
              處分外,並應令其立即改善,不得再給予任何改善期限;若因防制設
              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使用時,亦應依法於一小時內向主管機關
              報備,並於廿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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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