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透光儀、數據記錄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譜儀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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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43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
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透光儀
、數據記錄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譜儀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
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之規範。另依同辦法附錄一、(三)、
2.、(5) 模擬零點及全幅校正系統及(五)、2.性能規格確認程序
規定,偏移測試必須檢查零點及全幅二點,此二點若無法校正,則需
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低值(10%以下不透光率值)及高值(全
幅之 80 至 100%)二點取代之。而校正衰光器之選擇應以全幅值為
基準,並利用表 1-3 選擇 3 個以上校正衰光器,以符合之高、中
、低不透光率範圍之濾光片,進行校正。
二、本案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來函,該廠之監測設施於辦法發
布前業已設置並確認完成,倘其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未能符合前揭規範
,該公司可重新購置符合規定之校正衰光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再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或可依前揭規定提出最近三個月之監測數
據資料,作為證明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二點校正困難之具體資料,報
經貴局同意,始可改以高值及低值二點校正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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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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