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因戴奧辛檢測係屬極精密微量之高分析技術,且其檢測分析所需時間一般約為3至4週,故本署對於戴奧辛定期檢測前通知及申報期限之規定與一般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程序訂有不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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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70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因戴奧辛檢測係屬極精密微量之高分析技術,且其檢測分析所需時間
一般約為 3 至 4 週,故本署對於戴奧辛定期檢測前通知及申報期
限之規定與一般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程序訂有不同規範。
二、有關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
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
、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檢測之固定污染源者,得比照中小型廢棄物
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於進行戴奧辛
定期檢測前 7 日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且每次檢測結果
應於檢測後 60 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檢測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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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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