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鑒於環保機關於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與臭氣及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因無統一之作業方式,迭有所爭議及訴願案件發生,致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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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56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鑒於環保機關於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與臭氣及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 ,因無統一之作業方式,迭有所爭議及訴願案件發生,致生困擾。本 署業於 92 年 10 月 1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20071139 號函(諒達) 檢送「營建工程周界粒狀污染物檢測作業指引」,作為地方環保機關 執行檢測作業之參考依據在案;另於 95 年 11 月 3 日以環署空字 第 0950087750 號函(諒達),請貴局執行周界粒狀污染物及臭氣或 厭惡性異味稽查檢測時,務必遵循進行單一代表性檢測點採樣檢測之 執行原則。 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 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 定,其非屬執行特定空氣污染物周界測定之方式,而係執行各項空氣 污染物之周界測定均應遵循之規定;爰此,執行各項空氣污染物之周 界測定亦得比照前揭函示內容,均應於公私場所周界外,能判定污染 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地點,擇單一具代表性之檢測點採樣檢測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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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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