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障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定修護完成日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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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37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
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
障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定修護完成日期,向地方主
管機關報備。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因此公私
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時,依前揭規定辦理報備者,免於
處分。
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廠 SK1 汽電共生機組,據該公司 95 年 11
月 6 日函所述,係因 O2 儀器異常檢出值不穩定及偏移現象,致造
成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並非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該公
司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向貴局報備應屬誤解。至於該公司
倘確因儀器異常造成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將視為無效數據,應併
入前揭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計算其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是
否符合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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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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