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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5 05:1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起算,本署業於95年11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9454號函釋在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907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
          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
          起算,本署業於 95 年 11 月 9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89454 號函釋在
          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