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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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戴奧辛排放限值應符合同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第10條進行煙道中戴奧辛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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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28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 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 ,戴奧辛排放限值應符合同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第 10 條進行煙 道中戴奧辛定期檢測。此係將利用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 燃料之固定污染源,納入戴奧辛管制對象,以規範其排放之戴奧辛應 符合排放標準之管制。 二、經查○○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濟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得收受 相關廢棄物,如廢塑膠、廢紙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及廢橡膠等,再 利用製作為原料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RDF ),亦即其所生產之固 態衍生燃料已非屬廢棄物,應為一般燃料。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該公司生產之固態衍生燃料,作為中型氣泡式流體化床鍋爐之燃 料,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適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 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應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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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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