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皮革整理程序,其公告條件為從事各類動物皮或獸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或上漆(或上臘)等製程之生產者,本項公告條件係針對皮革整理程序包括前揭各項製程之ㄧ者,均屬之且管制之重點為該製程所產生之臭味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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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14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其中皮革整理程序,其公告條件為從事各類動物皮或獸類毛皮之 鞣製、硝製、染整、或上漆(或上臘)等製程之生產者,本項公告條 件係針對皮革整理程序包括前揭各項製程之一者,均屬之且管制之重 點為該製程所產生之臭味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以動物皮革為原料,從事水性及油性噴漆塗層、晒乾製程,業已符合 前揭公告條件,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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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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