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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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本署於本(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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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55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本(95)年 4 月 6 日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 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 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 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 戴奧辛排放一次。前項公告主要係針對焚化或工業高溫製程之燃燒不 完全,或於含氯化學製造程序中產生副產物戴奧辛之排放,進行管制 。 二、本案該公司利用含銅污泥及廢棄物進行銅二次冶煉程序,符合前揭公 告條件,應依規定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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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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