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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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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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50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 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 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另依同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 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 二、本案該公司以燈管、鋁背板、導光板、遮光片、反射板、擴散板、塑 框等零件,進行液晶顯示器用之背光模組組裝程序,倘其組裝過程中 確未使用前揭標準所管制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或鹽酸等物質,則 非屬該標準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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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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