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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3 03:1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36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
              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
              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
              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倘其印刷電路板係為液晶面板相關之材料或元
              件者,則應符合前揭標準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