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均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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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28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95 年 1 月 5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 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 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 均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二、有關氣渦輪發電機組係指以燃煤、燃油或燃氣為燃料,將燃燒後之氣 體送入渦輪發電機發電之機組,因其發電方式與前揭公告對象之發電 用引擎或內燃機引擎原理不同,本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 廠之氣渦輪發電程序非屬該公告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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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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