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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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93年12月22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3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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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46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3 年 12 月 22 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 ,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 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 尺以上之工廠者。另顏料化學製造程序,則係指從事各種有機染料、 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底漆 、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者。 二、以鋅錠經熔解爐熔融氣化後,氧化產生氧化鋅之製程,倘其產品氧化 鋅係作為顏料用途,則該公司應申請前揭顏料化學製造程序之設置及 操作許可證,惟倘其係以金屬冶煉為主,則應申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 程序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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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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