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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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46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 、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 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 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前述公告條 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 二、另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針對揮發性有機物之定義指出,揮發性有機物為含有機化合物之空 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碳化物 、碳酸鹽、碳酸銨等化合物。 三、本案該公司以聚乙烯保護膜及聚酯膜,經樹脂塗佈、硬化成型,從事 增亮擴散片製造程序,因其塗佈程序所使用之樹脂含多種有機化合物 ,其屬揮發性有機物,該廠增亮擴散片製程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 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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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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