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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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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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10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 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 罰。上述係有關限期改善期間對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處分 規定。 二、本案養雞場排放惡臭,經官能測定超過臭味排放標準,於限期改善期 間,將雞糞清除後,置於場區旁空地,未採行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致散布臭味於該養雞場外,因係屬限期改善期間,應依前揭規定辦 理,不宜再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予 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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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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