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賸餘費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799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 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 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賸餘 費額。另同辦法第七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施工面積、施工工 期或工程合約書經費等涉及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資料異動,營建業 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 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二、營建工程因故停工且建築執照已逾期者,可否要求營建業主先行辦理 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於申報開工時再重新核計營建空氣污染防制費 乙節,前揭收費辦法並無特別規定,請貴局考量實際狀況需要,本於 權責自行裁處。惟營建工程因故停工,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 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以扣除。」,請貴局確認其停 工是否符合無污染情形,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始得予以扣除。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