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公私場所具水泥窯等10項固定污染源者,依規定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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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762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公私場所 具水泥窯等 10 項固定污染源者,依規定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 排放 1 次。前揭規定,主要係針對易產生戴奧辛排放之固定污染源 ,要求其進行定期之戴奧辛檢測,俾利公私場所了解其排放情形,並 加以防制,以減少戴奧辛排放。 二、本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倘係以石膏、爐石及水泥熟料為原料,經 水泥磨研磨後,製成水泥,製程無水泥窯設備者,則非屬前揭公告應 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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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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