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目的,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內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其汽油或柴油成份應符合規定限值,並不得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之液體燃料,以確實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之發生,違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予以處分,並應以公私場所為處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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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62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 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目的,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內固定 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其汽油或柴油成份應符合規定限值,並 不得使用汽油或柴油以外之液體燃料,以確實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之發 生,違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8 條規定予以處分,並應以公私 場所為處分主體。 二、營建工地下游承包商所使用之施工機具,其使用之油品,倘經抽測其 含硫量未符前揭公告時,其處分對象為何乙案,依前揭說明,本案應 以該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並非以機具所有 人或使用人為告發處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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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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