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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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26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
測試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
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另同辦法附錄九(九)1.
規定,當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大於信賴係
數絕對值,且監測數據未有無效數據情形時,自監測設施具有前述情
形之該小時開始,至下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小
於或等於信賴係數時之該小時為止,監測數據應乘以偏移校正因子。
二、倘公私場所進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時,出現前述
需進行偏移校正因子修正時,除需重新提出月報表,及加註出現偏移
校正因子值、時間外,並自該次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後一小時開
始所有監測數據均應乘以偏移校正因子,直至下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
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小於或等於信賴係數時之該小時為止,故其即
時、日報表需依規定進行偏移校正因子修正。
三、另倘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每季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時,皆出現偏移
校正因子,依前述規定,每月提報之偏移校正因子係指最近應實施相
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計算之偏移校正因子,並加註時間,俾利作為
判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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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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