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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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塑膠、合成樹脂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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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22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 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 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 氧樹脂、聚胺(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 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塑膠 、合成樹脂之生產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 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另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 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 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 等產品。 二、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酚醛樹脂、甲醇、甲苯及絕緣紙為原料 ,經混合、浸泡、乾燥及裁剪等程序,製成半成品(濕印刷電木板) ;另一部分進行組疊拆卸、油壓及組裝拆卸、清洗(鋼板)、修邊( 成型電木板)等程序,製成成品(印刷電木板),與前揭公告條件不 符,非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又其製程非屬揮發 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石化製程,得免適用該標準中 第 2、3、6、7 章有關石化製程之相關規定,惟仍應適用該標準其他 章節(含第6章有關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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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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