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16條第2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1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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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94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第 16 條第 2 項 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 1 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 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前述條文中所述之「日」,係指日曆天。 二、倘公私場所未於繳費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應依前述規定, 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計算滯納金,即於繳費期限屆滿次日繳納空氣污 染防制費時,應需加計 1 日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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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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