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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2: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經許可使用國產或進口石油焦為原料之污染源,如其製程具脫硫作用且硫氧化物排放經檢測合格,可不須裝設二氧化硫與氧氣監測及紀錄設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22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經許可使用國產或進口石油焦為原料之污染源,如其製程具脫硫作用且硫
          氧化物排放經檢測合格,可不須裝設二氧化硫與氧氣監測及紀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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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