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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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經許可使用國產或進口石油焦為原料之污染源,如其製程具脫硫作用且硫氧化物排放經檢測合格,可不須裝設二氧化硫與氧氣監測及紀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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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22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2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經許可使用國產或進口石油焦為原料之污染源,如其製程具脫硫作用且硫 氧化物排放經檢測合格,可不須裝設二氧化硫與氧氣監測及紀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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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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