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92年7月28日環署空字第0920049182號函釋內容係說明「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為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10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因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故倘係用以該種廢棄物之熱減容處理設備之焚化爐,毋須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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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75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92 年 7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0920049182 號函釋內容係說明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為事業廢 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 10 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 因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故倘係用以 該種廢棄物之熱減容處理設備之焚化爐,毋須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合 先敘明。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方得設置、變 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 三、查本署 93 年 12 月 22 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冶煉、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 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熔解或鑄造 者;另鋼鐵鑄造程序則係指從事鋼鐵元件鑄造程序,且其所有熔爐或 電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符合公告條件者。前述公告條件, 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 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四、本案該所以廢鋼鐵及廢銅為原料,經週波爐進行鋼鐵鑄造及銅鑄品製 造程序者,倘其製程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則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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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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